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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b88在线:安全生产月②|以案释法明底线 严管执法筑平安

发布时间:2026-06-15 16:24:28来源:rb88在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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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日,代某在驾驶白色依维柯货车非法销售柴油过程中被县公安部门查获,其运输车辆及车用柴油等物品被依法扣押。该案历经公安机关立案侦查、检察机关审核检查起诉、应急部门依法行政处罚等程序。

  2025年9月1日,县公安局将代某自2023年1月至2023年11月期间,涉嫌未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从事危险化学品经营的违法线日,县应急局执法人员对代某涉嫌未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从事危险化学品经营的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立案调查。

  经查,代某为非法牟利,在未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先后5次购进0,使用流动加油车将购入的部分柴油进行销售。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和《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条、《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七十七条第三款、参照《应急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应急〔2024〕90号)第二部分裁量细则之102B的规定,并结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对代某作出没收非法经营违法来得到的223630元,并处罚款130000元的行政处罚。

  本案是一起典型的安全生产行政许可类违法案件。柴油自2023年1月1日起被列入《危险化学品目录》后,其经营行为必须严格遵守国家许可制度。本案中,代某擅自使用流动加油车进行销售,不仅扰乱了正常的危险化学品经营管理秩序,更因其在运输、加油过程中缺乏必要的安全性能条件和应急措施,构成了重大的公共安全风险。

  本案的办理,体现了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的有效衔接。虽然司法机关经审查认为当事人的行为不构成非法经营罪或危险作业罪,但将案件线索依法移送应急管理部门进行行政处罚,确保了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得到应有的追究。应急管理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相关规定,最大限度地考虑了当事人主动停止违法、积极努力配合调查的情节,依法予以从轻处罚,这既体现了法律的严肃性,也贯彻了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

  2026年3月23日,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某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进行执法检查时,发现该单位生产厂区内一台正在使用的叉车(托盘堆垛车)未经检验。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定种类设备安全法》第四十条第三款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施安全法》第八十四条第一项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相关规定,对该单位的违法行为进行立案查处,责令其限期改正,处罚款9000元。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定种类设备安全法》规定,特种设备必须经法定检验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定期检验是保障设施安全运行的强制性要求。本案中,该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擅自使用未经检验的叉车作业,违反特种设备安全管理相关法律法规。未经检验的叉车在作业过程中极易因制动失灵、机械故障导致车辆侧翻、机械伤害、碰撞伤人等事故,严重威胁企业生产作业安全和从业人员人身安全。执法部门依法立案查处,警示各类生产经营主体,必须严格遵守特种设备安全管理规定,落实设备定期检验、安全自查等主体责任,合规使用特种设备开展生产作业。

  2026年2月21日,县交通运输局执法人员在龙舟坪镇宗家湾渡口右岸(银滩公园)开展监督检查工作时,发现当事人杨某存在船舶航行违法违规行为。经核查确认,当事人杨某未取得合法有效的船舶适任证书,其驾驶的船舶未办理任何法定船舶证书证件,属于未取得船舶适任证书擅自驾驶“三无船舶”在内河水域载人航行的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六条、第九条关于船舶航行、船员资质管理的相关规定。依据相关法规规定并结合案件违法事实、情节及相关执法规范,责令当事人限期消除安全风险隐患、拆解涉案三无船舶,并处以罚款2000元。

  本案是典型的无证人员驾驶“三无船舶”在内河非法载人航行案件,安全隐患突出。当事人杨某未取得船舶适任证书,所驾船舶无任何法定证件,违反船员资质、船舶准入管理相关规定,极易引发船舶失控、倾覆、人员落水等水上安全事故,严重威胁内河通航及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执法部门作出责令消除隐患、拆解涉案船舶并罚款的处罚,定性准确、裁量规范。该案警示辖区水上从业者,必须持证驾船、合规运营。交通海事部门也将持续加大渡口、沿河水域巡查力度,严厉打击“三无船舶”非法航行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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